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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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重點學習要點
第一節 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
一、基本概念
1. 我國的職業衛生安全法規表現形式按其立法主體、法律效率不同,可分為憲法、職業衛生法規、地方性職業衛生法、職業衛生規章。經我國批準生效的有關職業衛生方麵的國際勞工公約也是職業衛生法的一種形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職業衛生法規的首要形式。憲法中不僅有職業衛生安全法律規範,而且憲法在所有法律形式中居於最高地位,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其他職業衛生安全法律都要依據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來製定,不可與之抵觸。
3. 職業衛生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職業衛生方麵法律規範性文件的統稱。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我國的職業衛生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
4. 職業衛生行政法規、地方性職業衛生安全法規、職業衛生安全規章均是職業衛生安全法律的必要補充或具體化。
職業衛生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製定的有關的各類條例、辦法、規定、實施細則、決定等,如《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等。
地方性職業衛全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執行和實施憲法、職業衛生法律、職業衛生行政法規,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製定、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經常以“條例”、“辦法”等形式出現,如《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職業衛生規章是指由國務院所屬部委以及有權的地方政府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職權製定、頒布的有關職業衛生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如《職業病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
5. 規範
二、《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2018】第24號
6.《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規定。
7.《職業病防治法》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憲法,製定了職業病防治法。
8.《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職業病防治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9.《職業病防治法》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製,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10《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第六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麵負責。
11.《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五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關於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2.《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製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3.《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4.《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衝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5.《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16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係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的。
17、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照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治的;
(七)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九)拒絕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十)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
(十一)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鑒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18、第七十九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可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19、第八十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可或者登記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診療項目登記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職業病防治相關行政法規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02】第352號
2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對作業場所使用高毒物品實行特殊管理。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從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塵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21《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
22.《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預防職業中毒事故的發生,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2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設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
(四)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5《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高毒作業場所應當設置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並設置通訊報警設備。
26.《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製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對應急救援預案適時進行修訂,定期組織演練。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紀錄應當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備案。
27.《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
用人單位應當對前款所列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
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複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28.《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29.《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事先製訂維護、檢修方案,明確職業中毒危害防護措施,確保維護、檢修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維護、檢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產裝置,必須嚴格按照維護、檢修方案和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現場應當有專人監護,並設置警示標誌。
30、《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需要進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設備、容器或者狹窄封閉場所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作業場所良好的通風狀態,確保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為勞動者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
(三)設置現場監護人員和現場救援設備。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2020】第4號
31第二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責任製。主要負責人對本機構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全麵負責。專職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控製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規定,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全過程管理。報告審核人、授權簽字人、技術服務項目負責人及參與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參與技術服務,在技術報告及原始記錄上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安排其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每年接受不少於八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
32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範》(GBZ159)、《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GBZ2.2)等標準規範的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製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如實記錄技術服務原始信息,確保相關數據信息可溯源,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並對出具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33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因檢測項目限製或者樣品保存時限有特殊要求而無法自行檢測的,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檢測能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樣品測定。樣品現場采集和檢測結果分析及應用等工作不得委托其他機構實施。
34第二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資質認可範圍從事技術服務活動;
(二)出具虛假或者失實的職業衛生技術報告;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四)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35第三十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
(二)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行為
36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的責任;
(二)是否按照標準規範要求開展現場調查、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現場采樣、現場檢測、樣品管理、實驗室分析、數據處理及應用、危害程度評價、防護措施及其效果評價、技術報告編製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
(三)技術服務內部審核、原始信息記錄等是否規範;
(四)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五)技術服務過程是否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情況;
(六)是否按照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
(七)是否按照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
(八)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在對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有關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進行延伸檢查。
37第四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資質認可機關取消其資質認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可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未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38第四十三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的;
(二)未按規定向技術服務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相關信息的;
(三)未按規定在網上公開職業衛生技術報告相關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39第四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標準規範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擅自更改、簡化服務程序和相關內容;
(二)未按規定實施委托檢測的;
(三)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的;
(四)未按規定以書麵形式與用人單位明確技術服務內容、範圍以及雙方責任的;
(五)使用非本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
(六)安排未達到技術評審考核評估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40第四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職業衛生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代替他人簽字的;
(二)未參與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事項而在技術報告或者有關原始記錄上簽字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五、《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高毒物品目錄》
41《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家衛生計生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安全監管總局 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通知,國衛疾控發〔2013〕48號規定的
1)職業病種類:
將職業病分為職業性塵肺病及其他呼吸係統疾病19種、職業性皮膚病9種、職業性眼病3種、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種、職業性化學中毒60種、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7種、職業性放射性疾病11種、職業性傳染病5種、職業性腫瘤11種、其他職業病3種共10類132種。《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衛生部和原勞動保障部聯合印發的《職業病目錄》予以廢止)。
2)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國家疾控】(2015)92號:粉塵52種、化學因素375種、物理15種、放射因素8種、生物因素6種、其他3種
3)高毒物品種類:
《高毒物品目錄》衛 生 部 文 件衛監發[2003]142號高毒物品54種
4)《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批權,同時提出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範管理的要求。因此,作為《職業病防治法》配套的部門規章,有必要依法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有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主體責任,優化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措施。
2019年《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2019第2號重新進行了修訂明確了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改為備案製:《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42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的考核指標:
《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重點行業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85%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率達到80%以上,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率達到90%以上,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業衛生培訓率均達到95%以上,
醫療衛生機構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0%以上。職業病監測能力不斷提高。健全監測網絡,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工作的縣(區)覆蓋率達到90%。提升職業病報告質量,職業病診斷機構報告率達到90%。初步建立職業病防治信息係統,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
——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保障。勞動者依法應參加工傷保險覆蓋率達到80%以上,逐步實現工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社會慈善、商業保險等有效銜接,切實減輕職業病病人負擔。
43要點1: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能力
專業技術人員的從業能力包括培訓合格情況和業務能力兩個方麵。
培訓合格情況檢查內容包括:專職技術人員是否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經培訓合格的專職技術人員的數量,是否滿足《辦法》的要求;檢測、評價、職業衛生工程、公共衛生和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人員數量、職稱、工作經曆等,是否滿足《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可條件評審項目標準及認可工作程序的通知》要求;所有專職技術人員均不得外聘,且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職業衛生技術機構從業。
業務能力情況檢查內容包括:專職技術人員是否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體係文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能獨立完成相應的檢測、評價等技術服務活動,是否能科學、客觀、真實地反映技術服務事項。
要點2: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範開展工作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開展技術服務活動,不能擅自簡化工作程序和服務內容。原則上應做到以下幾個方麵。
一是依法獨立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不得轉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二是工作過程規範。技術服務機構在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時,應當與用人單位(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協議、委托書),約束各方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做好合同評審記錄;收集所需要的法律法規標準、立項文件和技術資料等,開展必要的初步現場調查。在對收集的技術資料進行研讀與初步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編製評價方案並對其進行技術審核;進行現場調查與記錄,做好工作日寫實,全麵辨識職業病危害因素,依據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對象)、檢測和評價方法;依據有關采樣和檢測標準規範,開展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等職業衛生檢測技術服務;現場采樣和檢測記錄信息應規範、清晰、完整。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編製評價、檢測等技術服務報告,並做好報告的審核;報告應按照要求打印、審核、簽章和發送;報告及原始資料應完整歸檔,並按要求保存。
三是質量控製規範。技術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單位質量管理體係要求開展,采取有效的質量控製措施,並做好必要的質控記錄;必須保證技術服務中所應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現行有效;必須保證所使用的儀器設備,按要求進行了計量檢定或校準,滿足量值溯源的要求。
四是保密規範。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在技術服務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並應建立保密措施。
要點3: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範標準要求
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技術報告,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滿足數據規範和內容規範要求。
數據規範的要求主要包括:評價報告中引用數據的來源應當規範可靠,對於技術服務機構自行檢測的數據,要保證樣品采集的真實性和代表性、樣品檢測檢驗的規範性;對於委托其他機構檢測或采用其他機構的類比數據的,應保證數據來源可靠有效;報告中的有關數據應用應當規範,數據結果應當按照限值要求進行匯總,數據轉換和修約應符合要求,並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等。
內容規範的要求主要包括:技術服務機構所出具的評價報告的格式、內容,必須滿足《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職業衛生評價通則、導則、細則等的要求。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至少包含13項信息:標題(例如“檢測報告”“檢測與評價報告”);檢測機構的名稱和地址或進行檢測的地點;檢測報告應有唯一性標識(如係列號)和每一頁上的標識,以及表明檢測報告結束的清晰標識;客戶的名稱和地址;所用標準或方法的標識;檢測類別;檢測樣品的狀態描述和標識;采樣目期(或樣品接收日期)和檢測日期;如與結果的有效性或應用相關時,所用采樣計劃的說明;檢測的結果;檢測人員、複/校核人員、授權簽字人的簽名或等效的標識;結果僅與被檢測樣品有關的聲明;未經檢測機構書麵批準,不得複製檢測報告的聲明。
要點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完整
技術服務檔案是反映技術服務機構技術服務過程的證明,也是評價其技術服務質量和能力的依據,要求技術服務機構不僅要建立健全技術服務檔案,還應按要求保存。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技術服務委托文件(合同、協議或委托書);合同評審記錄;評價、檢測的方案、計劃及審核記錄;相關原始記錄(現場調查記錄、采樣記錄、實驗室分析記錄及原始譜圖等);技術服務所需的技術資料(設計文件、類比檢測資料等);技術報告及審核記錄。
要點5:內部質量保證體係文件健全
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有健全的內部管理製度和質量保證體係,主要包含3方麵內容。一是是否建立了質量管理體係,質量管理體係應當包含管理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和記錄表格。二是質量管理體係文件是否完善規範,體係文件的內容應當滿足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內容應覆蓋評價與檢測的主要作業活動,滿足有效控製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活動的要求,並有可操作性。三是管理體係是否有效運行,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質量管理體係的要求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應有完善的記錄,保證其可溯源,並通過開展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活動,不斷完善質量管理體係,做到持續改進。
要點6: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規現象
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依法依規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是否存在《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的違法違規行為;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按照GBZ1-20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159-2004《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範》、GBZ/T160《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GBZ/T192《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等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評價、檢測活動,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簡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程序和內容的情況;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嚴格按照其內部管理製度和質量管理體係開展技術服務活動,是否存在有悖其內部管理製度和質量管理體係要求的行為;專職技術人員是否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技術服務機構執業。
要點7:“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安全監管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專職技術人員開展的相關方麵的監督檢查。
注:1、標紅是重點“全麵複習,重點記憶”
2、大綱了解部分未例入本文請朋友們也要通讀了解。
3、有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徐月恒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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